题目类型:
多选题
题目内容
A、
B、
C、
D、E五人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苟,注册资本200万元,其中
A、B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;C以实物出资,经评估机构评估为.20万元;Dj^.其专利技术出资,作价50万元;E以劳务出资,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。公司拟不设董事会,由A任执行董事f不设监事会,由C担任公司的监事。
: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,已欠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。经股东会决议,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,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,B将其股份转让给某公司。I年后,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,资不抵债,其中欠乙公司货款达400万元。
甲银行如果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,被告可以是()。
正确答案
ABCD
题目解析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177条规定,公司分立前的債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但是,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所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,则甲银行既可以要求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清偿债务,也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单独清偿债务。